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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之检讨与完善

目录 一、引言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决议的类型梳理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理论与规范困境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之完善进路 五、结语 一、引言 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开除股东、剥夺股东资格,在理论与实践中历来争议颇大。2010年通过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认为,该款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决议的正当性提供了“司法裁判准则”。然而,司法裁判实践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

最高院: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裁定以物抵债的法定要件(附详细说明)

▌ 裁判摘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明确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由此可见,“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是法院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裁定以物抵债的法定要件。 2、在法院作出以房抵债裁定前,一方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提出了异议且明确反对法院直接裁定以房抵债,另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直接以房抵债未见明确意思表示。这种事实状态不符合法律规定以房抵债“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的要求。 3、以当事人双方在以房抵债裁定作出后的行为并不

【豫法阳光】物业服务不到位,能否不交或少交物业费?

业主入住新房后,如果小区物业责任心强,管理到位,业主的生活可以说是锦上添花。反之,如果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里面垃圾成堆、安保一塌糊涂、私家车乱停乱放,那就很闹心啦。有的业主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费。那么业主拿出物业服务不完善的证据,能否酌情不交或少交物业费呢?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16年下半年,湖南省茶陵县居民李某、钟某、彭某等6人 先后入住该县县城某住宅小区, 并与小区物业公司 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此前,物业公司已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该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

【豫法阳光】存款人去世,银行存款怎么提取?2021年最新规定来了

大家都知道,自然人死亡后,其存款将会变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然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存款人死亡后,其继承人遗失存折、银行卡或者不知道账户密码等情况,这个时候继承人要怎么做才能取出这笔遗产呢? 2021年2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 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18号 各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银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

“超标的查封”的认定和处理【附12个案例】

导读 判定执行实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应当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再根据委托评估价格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执行法院未确定执行标的数额或未委托评估确定查封财产价值均构成认定事实不清。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认定执行措施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需查明执行标的数额并完成对查封财产的价值评估 1 案情介绍: 一、申请执行人姚辉与被执行人创新书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南高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琼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创新书店向姚辉偿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创新书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一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驳回

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能否拒绝交付竣工材料?|民商事裁判规则

阅读提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占了极大的比重。那么在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是否可以通过拒绝交付竣工材料的方式要求发包人付款呢?本文通过一个案例揭示法院对此的认定。 裁判要旨 交付施工资料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与工程款不具有对价关系,故该义务不因发包人拒付工程款而免除。因承包人拒绝交付施工资料而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案情简介 一、尚雍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鸿业公司,经查该施工合同因“先定后招”而无效。 二、后工程竣工,尚雍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鸿业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交付竣工材料。 三、后鸿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尚雍公司支付工程款;尚雍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鸿

【豫法阳光】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追加当事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配偶一方 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 配偶的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如果判决后债权人有证据证明 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让另一方也承担偿还责任? 一 法院依法判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一方债务,债权人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

民法典系列之物业服务合同合规分析

民法典系列之物业服务合同合规分析 相较于《合同法》分则,《民法典》在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将物业服务合同正式列为有名合同,并采用多达14个条文对其进行规定,足以见得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领域的重要性。 虽然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就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仍然无法应对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而《民法典》则对症下药,出台了许多新的规定,有望给物业服务领域带来新实践、新变化,妥善解决物业服务行业的乱象。本文拟针对《民法典》的重要变化内容,讨论其对物业服务领域管理实践产生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合规建议。 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原因及特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步伐不断加快,一个个小区拔地

【豫法阳光】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子女,未过户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裁判要旨】父母离婚时将共有房产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归子女所有,但房产未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子女并未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子女主张依据父母的离婚协议书已取得房产所有权,系其仅依据夫妻内部的处分行为排斥对外法定的公示物权效力,并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终122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芳邑,女,汉族,1989年4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晴,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沪宜

派出所未在24小时内进行伤情鉴定、取证、委托,不符合规定,法院判定为程序违法

高艳、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皖13行终10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艳,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王涛,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淋淋,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大道与埇桥路交叉口南段,统一社会信甪代码113413000031918501。 法定代表人武晓东,局长。 一审第三人孟凡后,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