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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认定的裁判规则精选

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公布的2020年最高法院案例,其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关的案例有130个。通过分析发现,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关的争议问题,大致主要表现为六个主要方面: 一是关于违反招投标法的合同无效;二是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的确定;三是借用资质或者挂靠有资质企业施工的有关问题;四是承包人转包合同无效管理费的认定;五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六是其他与合同效力有关的问题。 本文选取其中26个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案例,分析提炼最高法院关于具体争议焦点的裁判规则,以期为同类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思路。 目录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认定的相关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豫法阳光】需要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如何处理?

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可申请鉴定,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理。 如果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 如果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依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 经依法释明,债权人或债务人不申请鉴定或不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法院依法裁判。 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

当“九民会议纪要”遇到“民法典”,60个交叉点一定要弄清楚!

纪要的法律地位  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概念: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了调整的协议。 效力审查:主要依据合同法及公司法有关强制性规定审查对赌协议的效力。既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

【豫法阳光】当事人以对方逾期提交证据为由而不予质证,法院能否采信该份证据?

当事人一方以对方逾期提交证据为由而不予质证,人民法院能否采信该份证据? 答:该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从上述规定可知,应当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适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 对于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同案件基

最高法答复明确:只要有代理权,即便盖的是假章也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 2021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747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公司行为的认定规则,改变过度强调公章效力的观念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司作为个体组织,其表示意思的方式必然要通过特定自然人的签字或盖章才能实现。盖章行为的本质在于表明行为人从事的是职务行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盖章确认的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宜进行弱化,但可以进行裁判思路上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进行了明确,即应当着重考察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来认定合同效力,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即便加盖

【豫法阳光】房子空着没人住不用交物业费?业主维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

【豫法阳光】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如何审查?一文看懂

在互联网应用常态化下,手机短信、微信聊天、电子邮件、支付宝等四大常用通讯应用早已成为生活、工作不可或缺的工具。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就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了相关规定。 电子数据证据 究竟如何审查? 当事人该怎么做? 一起来学习!? 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 一般情况下,对证据的审查应关注其“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其中,关联性和合法性,电子数据证据与一般的证据类型无异,因此《证据新规》也没有加以规定,而是着重关注其真实性。这是因为电子数据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和流动性,在信

《民法典》中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汇总(可收藏备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该规定采取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态度。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该规定采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态度。   梳理《民法典》中可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范,必须首先明确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及其界定标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

【豫法阳光】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咋处理?电子证据如何认定原件?最高法院关于证据的18个实务解答来啦!

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如何处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如何认定原件?最高院民一庭针对证据的 18 个问题作出解答,一起来学习下吧。 【实务问题1】 审判中询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 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八种证据种类,审判实践中对于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存有争议。 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是认为属于当事人陈述,另一种观点是认为属于专家证人或准用鉴定意见规定。我们认为,专家辅助人意见应当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有专门知

【豫法阳光】商户在商城内饲养犬只,造成孩子受伤谁担责?

在现实生活中,饲养宠物的人非常多,主要有猫、狗、兔等,而猫、狗咬伤人的事故时有发生。如果商户在商城内违规饲养犬只,商城也未尽到监管义务,造成犬只咬伤孩子的事故,这个责任又该谁来承担呢?近日,焦作中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来看法官是如何判定责任的。 案情 男孩在商城遭犬咬伤  今年9岁的亮亮(化名)家住山阳区,2020年10月30日下午,亮亮在其爷爷赵某的带领下,来到位于人民路东段的一家商城内购买学习用品。赵某说,该商城是一个开放性的集贸市场,有多个大门。当日17时许,亮亮跟爷爷说要上厕所。在亮亮上厕所期间,赵某就骑着电动车从另外一个门转了一圈然后又到亮亮上厕所的地方等候。但是,从厕所出来的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