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心

杂记,美文,生活,哲学,记录一个平常人生活的轨迹。作者码字不易,转载请留言告知或注明出处,谢谢,

【豫法阳光】民法典第1091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裁判规则7条

法条变迁说明《民法典》第1091条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基础上,删去“有配偶者”的表述,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新增规定,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到损害赔偿的范围中,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法条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裁判规则 1.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文讲清行政处罚全流程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正式生效,原有的一级案由“行政管理”和“行政行为”,合并调整为“行政行为”。从此,“行政管理”这一案由将彻底没出观众视线。 政府的任一行为将直接对应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或者征用、行政登记、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允诺、行政征缴、行政奖励、行政收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批复、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协议、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及不履行职责、公益诉讼二级案由中进行审理。 时至今日,全国各地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败诉率为2.42%。笔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豫法阳光】借名买的车被执行,还能要回来吗?

核心阅读 在执行生效判决过程中,钟先生名下的一辆宝马车被法院扣押,后张先生到法院称其才是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其系借钟先生的指标购买车辆。张先生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将孔先生、钟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钟先生名下的宝马汽车停止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张先生诉称,孔先生与钟先生的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钟先生应支付孔先生款项共计50万余元,孔先生依据生效判决书申请执行,登记在钟先生名下的一辆宝马轿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局扣押。但是,该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张先生,只是登记在钟先生名下,该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使用人均为张先生,张先生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豫法阳光】法院通过EMS送达被告的户籍登记地被签收,即视已送达成功​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加强民事送达工作意见》第九条规定,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等通过EMS法院专递邮寄送达至受送达人的户籍登记地址,且已被签收的,即视为已向受送达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不存在妨碍受送达人履行诉权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

【豫法阳光】婚前男方父亲转给女方150万用于购买房屋,赠与还是借款?

案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1)京03民终478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1-05-14 审理程序:二审 数据来源:普通案例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案例不具有指导作用,仅供学习讨论) 一审诉讼请求  甲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乙女偿还甲男借款人民币150万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乙女支付借款利息269862.49元(以150万元为基础,从2017年6月28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一审认定事实   2017年6月28日,甲男向乙女转账150万元。         根据双方陈述,甲

承担工伤责任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裁判要点】 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

判决前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是否构成犯罪?

正文 指导案例第1396号杨建荣、颜爱英、姜雪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为逃避执行,在民事裁判前转移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的行为之定性 作者:金朝文 张旭(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编:陆建红(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25集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建荣,男,1964年9月9日出生。2017年7月24日被逮捕。被告人颜爱英,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2016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雪富,男,1963年6月5日出生。2016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建荣、

【豫法阳光】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一方的约定对抗债权强制执行的3个条件

【裁判要旨】 1.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就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可以基于该离婚协议约定,享有要求另一方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其本人名下的请求权。但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系其双方的内部约定,在所分割的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前,该房屋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 2.离婚后,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中房屋归其所有的约定主张排除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与其配偶之间的金钱债权的执行,应当①满足离婚协议真实、②离婚协议订立于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以及③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9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

【豫法阳光】夫妻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编者按 在社会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基于种种目的会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子女是否能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若夫妻的债权人就夫妻的所负债务对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申请强制执行,该未成年子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得到支持?本文旨在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来分析解决这些问题,并对执行异议之诉予以介绍。 一、案情 李某霖、薛某于2004年12月代其女儿李某舸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于2005年3月9日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某舸名下,当时李某舸不满7周岁(李某舸于1998年5月出生);案涉房屋曾于2007年1月10日被用于为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办理

电话录音取证的7个关键技巧(附书面模板,转需)

有人可能会有疑问,电话录音能作为证据使用吗?偷偷录音不违法吗?律师告诉你:合法取得的电话录音是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也就是说打电话时候偷偷录音是合法的!录到的证据能作为证据使用!对此最高院也已经有过相关判例了。 然而!在实践中许多人虽然偷偷录音,但是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因在于不懂电话录音的技巧。笔者在多起诉讼案件中,通过电话录音,让缺乏证据甚至没有证据的当事人获得了胜诉,在此总结电话录音中的几个技巧: 问律 聚焦律界发展动态,追踪社会热点资讯,传播法律实务知识,为学术界、律师界、司法界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