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法阳光】执行程序中,如何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附申请书模板)

核心阅读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一般情况下,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承担责任。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比较特殊,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并清偿债务。那么该怎么申请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下! 在公司法制度中,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所以我们称之为“法律拟制的人”(即“法人”)。一般情况下,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承担责任。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比较特殊,由于其只有一个股东,无法相互制约,股东很容易控制公司,以公司财产实现个人目的。 因而《公司法》第63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

【豫法阳光】这样的交通事故处理手册,你一定没有见过!(附《民法典》新规解读)

1.管辖法院:应向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 举个例子 甲某(北京人)在上海被乙某(天津人)驾驶机动车撞伤,甲某该在哪里起诉? 答案是:上海(侵权行为地)或天津(被告住所地) 2.被告是谁:驾驶员、车主、交强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

股东从公司获取资金不同路径的涉税问题!

把钱合法合理地转给股东,有很多种方式。有些是税前的,有些是税后的。每种方式下可以有不同的规划,也有需要注意的点。 1 一公司税前费用支取 对于公司来说,有些费用是可以税前列支的。但是需要满足条件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并且合法合理。 具体到股东,可以有以下一些事项: 股东的工资:股东也可以是公司的职员。那么领一份工资也理所当然。通过工资和年终奖的发放,将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降至10%左右。因为有个人的免征额和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可以相应的抵免一部分个税。 领取备用金:如果根据公司制度,股东可以有备用金,那么这就是合理的。但是注意,备用金的金额要符合公司规定,后期冲抵的发票必须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

【洛阳中院】《离婚协议》这些问题最容易忽略!不约定好会后悔!

NO.01 户口处理 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而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因此应在协议中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来约束当事人。 NO.02 姓氏处理 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9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

以抵账方式进行房屋交易,可认定为购房者已实际支付了购房款!

1、以抵账方式进行的房屋交易中,可以认定买受人已经向出卖人给付房屋全部购房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登记立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登记立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豫高法〔2019〕195号 为规范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使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落实登记立案制度。当事人起诉、自诉,具备“原告(自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不得以被告无法送达等其他理由不予立案或拖延立案;不得拒绝或限制司法确认、督促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登记立案。 二、规范各类立案所需的证明材料。审核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不得在法律、司法解

【豫法阳光】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证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如何调整违约金数额

实践中,违约金的司法调整还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证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数额的情形。此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违约金数额。例如,在冯某军、杜某立、边某标与陕西中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即认为: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违约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根据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作出违约金是否过高判断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根据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作出裁量。二是当事人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

【豫法阳光】保证期间的5种情形一文讲清!

保证期间,是指按照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规定确定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够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 民法典施行后,保证期间是六个月还是二年? 过了保证期间, 保证人还需承担保证责任吗? 保证期间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保证期间怎么算? 01 保证期间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有效! ——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来 2021年1月30日,黄某向姚某借钱,张某自愿为黄某担保。黄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姚某人民币5万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归还,张某自愿为黄某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半年。张某在该《借条》上签字。2021年10月12日,姚某将黄某与张某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本案最终

【豫法阳光】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可否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问: 甲开发公司欠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一个月内将A房产办理过户手续至乙建筑公司名下,抵顶工程款。一个月后,甲开发公司未能办理A房产过户手续,乙建筑公司可否请求甲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 答 如果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未作出《以房抵债协议》替代原债权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甲开发公司到期不履行《以房抵债协议》,乙建筑公司可请求甲开发公司履行原债务。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

【豫法阳光】《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2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5次会议、2022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体现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政策导向,充分回应人民群众对用药安全的关切,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司法实践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主要明确了如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