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时间的十一大审查规则

一、审查规则

(一)审查讯问时段

审查讯问时段是否在夜间,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5时的讯问应予以特别注意。尚无法律明文禁止夜间讯问,但对非紧急夜间讯问的笔录应予以特别关注,核查是否存在疲劳审讯的问题。

(二)审查讯问时长

结合提讯证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情况的回忆综合审查讯问时长,是否存在单次或连续讯问时长超过6小时的情况。

目前尚无法律规定疲劳审讯的具体时长,如出现单次时长超过6小时的讯问应予以特别注意。

针对长时间的讯问,侦(调)查人员可能制作一份笔录,也可能制作多份笔录,应注意审查是否刻意利用多份笔录掩饰疲劳审讯的问题。通过审查当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确定单次讯问的起止时间;如无同步录音录像,应结合前后单次讯问的讯问起止时间和被讯问人对讯问经过的供述,分析是否存在掩饰疲劳审讯或其他违法讯问情形。

实务中,部分侦查人员进行较长时间的讯问时,会在笔录中载明“吃饭30分钟”等字眼,如被讯问人在该时间段确实休息或饮食,即使只制作了一份笔录,尚难以认定疲劳审讯。如被讯问人未休息或用餐,即使制作多份笔录,也难以排除疲劳审讯的嫌疑。

案例4-6 苏某某受贿案【ZW(】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青2802刑初29号。【ZW)】

争议焦点:疲劳审讯的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审理法院认为,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经查,被告人苏某某第一份、第二份系询问笔录,侦查机关告知的是证人权利义务。第三份系讯问笔录,笔录制作完毕后宣布拘留。故此三份笔录均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制作。在7月3日21时52分到7月4日16时29分期间制作了三份笔录,且第二份笔录是在第一份笔录7月3日22时58分制作完2小时后,又于7月4日1时4分至2时20分询问,属于疲劳审讯,故对被告人苏某某受贿案立案前的三份笔录属于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三)审查讯问笔录的长度与审讯时长是否匹配

审查讯问笔录的长度与讯问时长是否合理。如讯问笔录篇幅较长,但讯问时间较短,则可能存在倒签笔录或签署事先已制作的笔录、同步录音录像不完整等异常情况,应进一步核查笔录的真实性。如果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则应排除相应的讯问笔录。

案例4-7 窦某某贪污、受贿案【ZW(】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苏06刑终48号。【ZW)】

争议焦点:笔录内容与讯问时长不匹配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相关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检察机关于2016年1月27日讯问上诉人窦某某所形成的笔录,内容与讯问时长不一致,对该份笔录本院予以排除。

(四)审查首次讯问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人员,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审查传唤时间、拘留时间和首次讯问时间的间隔,审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制作的讯问笔录应当排除。具体审查方法见表4-1。

实际到案时间    

(具体到小时)     传唤证签收时间    

(具体到小时)     首次讯问笔录时间    

(具体到小时)     刑事拘留时间    

(具体到小时)     审查结果    

表4-1 讯问时间审查表格

通过会见、提审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实际到案时间,并综合《到案经过》等证据确定实际到案时间 应以传唤证上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签收时间为准,而非传唤证载明的传唤时间,该两处时间不一致时,应以签收时间为准 通过会见、提审与犯罪嫌疑人核实首次讯问时间,并综合首次会见笔录载明的时间确定是否被讯问,以及首次讯问笔录的真实性 应以拘留证上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签收时间为准,而非拘留证载明的拘留时间,该两处时间不一致时,应以签收时间为准——

案例4-8 牛某等寻衅滋事案【ZW(】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冀0108刑初519号。【ZW)】

争议焦点:超期羁押期间所做的讯问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案件,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本案不属于特别重大案件,故传唤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侦查机关在传唤12小时后取得的供述,属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中规定的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的情形。

(五)审查同日多次讯问活动

注意审查同一天多次讯问活动的讯问时间间隔,不同笔录的讯问间隔太短,则可能存在人为掩饰疲劳审讯或是虚假讯问的问题,应与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比对,或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讯问经过,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讯问情况。

(六)审查讯问笔录的时长与同步录音录像是否一致

笔录记载时长与讯问录像不一致时,可能存在同步录音录像不完整或先违规讯问再补录视频和制作笔录的情形,应进一步核实笔录的真实性,并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

案例4-9 周某某贩卖毒品案【ZW(】崇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川0184刑初108号。【ZW)】

争议焦点:同步录音录像不完整且不能排除公安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该份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安机关对周某某有三次讯问,第一次讯问有录音录像。该录音录像存在下列问题:①讯问地点在派出所的讯问室,公安机关没有使用讯问室的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而是用个人手机进行录制,讯问视频没有显示同步制作;②笔录记载讯问时长66分钟,但视频时长为56分13秒,且视频中无被告人签字确认的部分,属于录音录像不完整;③在讯问视频中被告人提及被公安民警殴打,但笔录中无此记录。

关于周某某的伤情,看守所伤情检查登记表记载周某某入所时双臀有淤青,但没有拍照或者录像,送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没有说明原因,情况说明无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事后驻所检察人员未对该次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

综上所述,合议庭认为,第一次讯问公安机关的录音录像没有从讯问开始时制作,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确认后结束,视频中周某某两次称受到民警殴打而未作记录,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前对周某某实施了暴力行为。

因在看守所对周某某的两次讯问人员均为民警唐某和邓某安,供述内容与第一次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公安机关没有提供同步录音录像,不排除被告人因恐惧心理而作出与原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及出庭民警的说明不能证明被告人供述收集的合法性,不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为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本院决定对周某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三份讯问笔录均予以排除,公诉人在庭审调查中不得出示。

(七)审查是否存在同时讯问情形

审查同一侦(调)查人员是否同时对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进行讯(询)问;是否存在“串场”讯问,即长时间不参与讯问,偶尔参与讯问。通过制作全案的供(陈)述对比表筛选并核实全案是否存在同时讯问的问题,见表4-2。

案例4-10 肖某某受贿案【ZW(】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吉中刑二终字第3号。【ZW)】

争议焦点: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段对多人询问或讯问,相应讯问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审理法院认为,关于肖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侦查机关在对证人孙某和衷某所作的第6次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黄某乙在交叉时间段内,在不同地点分别对证人孙某、衷某进行讯问,不合常理,违反法定程序,该两份笔录应当予以排除的意见,经查,侦查人员黄某乙确实在2014年4月15日9时22分至11时41分和10时12分至11时41分同时对孙某和衷某进行讯问,除此之外,对孙某和衷某进行讯问的人员分别只有严某和唐某一人,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92条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法院最终排除了两份笔录。

(八)审查讯问笔录是否全部移送

结合提讯记录和被讯问人的供述综合核查讯问笔录是否全部移送以及对被讯问人有利的笔录是否被隐藏。如有遗漏,应要求办案机关补充移送。

案例4-11 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ZW(】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鲁14刑再2号。【ZW)】

争议焦点:在看守所外形成的有罪供述及瑕疵证据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2009年6月25日21时至7月1日10时15分,2009年8月3日至10日,刘某某从看守所被提出后一直关押在五莲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虽然出具材料说明提外审是辨认证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辨认账证的具体内容,因此,在上述提外审期间刘某某的有罪供述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后来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同时,对刘某某的辩护人所称的笔录讯问时间晚于还押时间及10分钟记录7页纸等瑕疵证据,由于检察机关提交的办案说明对此无法进行合理解释,因此,对瑕疵证据亦予以排除。

(九)审查是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

审查供述时间时,需要审查物证、书证的取得时间与供述时间的先后顺序。供证关系包括先供后证和先证后供模式。在先供后证模式中,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获取的物证、书证,尤其是隐蔽性书证、物证,其供述的可信度较高。在先证后供模式中,需提防是否存在指供、诱供或刑讯逼供,核实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是否出于自愿。

(十)审查讯问时间与提审时间是否一致

讯问时间和提审时间如果严重不一致,可能存在隐藏讯问笔录、虚假或疲劳审讯等情形,未作补正或合理解释的,相关笔录应予以排除。

案例4-12 程某、田某、王某、黄某、田某1强奸案【ZW(】彬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彬刑初字第00110号。【ZW)】

争议焦点: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的提讯时间、次数与讯问笔录、讯问光盘严重不符,相关笔录不可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田某、王某、黄某、田某1的有罪供述和讯问光盘存在以下问题:①五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以后,侦查机关未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看守所内讯问,提讯证形式不完整,且记载的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的提讯时间、次数与讯问笔录严重不符;

②侦查机关对部分讯问笔录制作了同步讯问光盘,但光盘显示与笔录记载的侦查人员、讯问地点及讯问时长严重不符,笔录记载与光盘记录中,被告人对事实的陈述在部分细节上有出入,且光盘没有完整记录讯问过程;

③收监身体检查表、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彬县看守所教育谈话记录,均形成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之前或者之后,不能证明侦查机关收集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提讯证、讯问光盘、收监身体检查表、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彬县看守所谈话教育记录存在严重问题,不能证明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故对以上证据均不予认定。

(十一)审查首次供述的时间

本处所称的“首次”供述不局限于首次讯问笔录,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询问笔录或以辨认、指认等其他方式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或主要事实的情形,也包括相关人员的陈述、书证资料等,判断侦(调)查机关掌握犯罪事实的第一手资料。审查该要点的主要目的是核查是否存在自首或特殊自首情节。

例如,在部分行政转刑事的案件中,不能简单地以在侦查机关所作的首次讯问笔录界定首次供述时间,应当审查行政案件中的询问笔录,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向公安机关陈述事实的时间。

犯罪嫌疑人因形迹可疑被侦查机关盘问,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或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前,犯罪嫌疑人因担心被查处而主动指认现场或上缴作案工具等,侦查机关据此锁定其为犯罪嫌疑人,应在证据审查时予以注意,并将相关事实梳理清楚后判定是否存在自首或特别自首情节。

换言之,进行首次供述审查时,不应简单局限于讯问笔录的形式审查,而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主动向侦查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陈述涉案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并将该时间与采取拘传、拘留时间进行对比,再进一步确定是否存在自首或准自首情节。

分享到:

0 条评论

*

昵称

一张舒适的沙发在等着你Y(^o^)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