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案例解析)

张某于2021年9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2年的劳动合同。自2022年3月起,公司要求张某早8点至晚6点上班,午休1小时,每周工作6天。1个月后,张某因身体吃不消,拒绝公司继续安排其超时加班。

公司遂以张某不服从加班安排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以员工不服从加班安排为由,进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律对工作时间延长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本案中,公司要求张某每天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6天,一周共54小时,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张某不同意加班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加班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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