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清理费该谁交?

物业公司承包了贸易广场物业

以物业服务不包含垃圾处理费为由

拒交垃圾处理费

城管中心对其下达征收决定通知书

物业公司不服将城管中心告上法庭

物业费到底该由谁来交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6日,净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贸易广场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2019年1月7日,驿城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作出向净睿公司作出通知,要求其三日内缴纳2019年度全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409782.36元,净睿公司没有缴纳。之后,区城管服务中心对净睿物业公司作出(2019)0003575号《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书》,责令净睿物业公司限期缴纳。净睿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书》。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主体和方式上。净睿公司认为,其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中不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不是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贸易广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由各商户交纳。同时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费也不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区城管服务中心认为,依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垃圾处理费为法定税费之一,净睿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包含该项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均为按月缴纳为宜。二审法院认为:区城管服务中心按年或是按月向净睿公司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用,系在其法定执法权限内有关合理性问题的选择,体现了便民、高效的宗旨,没有侵犯净睿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判决驳回净睿公司的诉讼请求。

净睿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认为:1.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征收的方式应当采取由上述主体直接征收或者委托居民自治组织或物业公司代收代交。本案中,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未提供证据证明净睿公司已被委托或者有约定且已向商户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2.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及《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服务费并未规定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费。净睿公司签订的《贸易广场物业服务合同》第六条中提到“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9)法定税费;……”,该法定税费系物业公司作为经营性企业本身应当缴纳的税费,不能理解物业管理费包含应当由商户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被诉《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书》的作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诉。净睿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遂裁定将本案提审。后经省高院再审依法改判:撤销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书》。

法官说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肖海生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是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之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是实现垃圾分类处理的关键环节,应依法推进。为正确理解争议焦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主体和方式,再审审查时,合议庭反复研究,并广泛征求物业企业代表、城市管理部门及法学专家意见,多方论证。从法律上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主体和方式进行了厘清,垃圾处理费的缴纳主体应为城市生活垃圾产生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物业公司具有代收代缴的义务,案涉物业合同中也没有约定由净睿公司代收代缴,且净睿公司也不是城市生活垃圾的直接生产者,故驿城区城管服务中心直接对净睿公司作出被诉《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书》,显然属于证据不足,应予撤销。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省高院通过对案涉焦点分析并依法作出裁判,厘清了法律关系,定分止争,给今后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专家点评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博士研究生导师王红建本案的典型意义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主体、缴纳方式和征收主体,澄清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税费”范围。行政管理机关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时,在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缴费义务范围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与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不得滥用权力为企业增设义务。二是本案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具有指导作用。良好的法治环境不仅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政务环境、市场环境、人文环境等其他营商环境构成要素的有力支撑。本案通过明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法律适用问题,为行政机关依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提供了正确的法律指引,规范了依法行政,真正实现为企业减负担,为提升优化营商环境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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