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证明责任“法律要件分类说”对工伤认定纠纷的镜鉴

山东高法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 而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成立、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均属于劳动争 议。职工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通过仲裁和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工伤认定 纠纷属于行政争议,通过行政诉讼等程序予以解决。从表面上看二者分属不同体系, 但工伤认定纠纷也是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兼具行政和民事双重属性,可纳 入广义上劳动争议的范畴。相较工伤认定而言,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争议举证责任 分配的规定更为完备,相关理论也更为成熟,因此,可尝试从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 中汲取经验成果,以期为工伤纠纷举证责任的建构提供有益的指引。

(一)工伤认定纠纷和劳动争议之联系

工伤纠纷和劳动争议虽然存在明显的制度性差异,但二者又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且存在密切联系。从主体上看,劳动争议发生于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工伤认定纠 纷虽然直接体现为当事人对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服,但 本质上仍是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就是否构成工伤产生的争议。从内容上看,《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 释(一)》)第1条列举了9项劳动争议的范畴,几乎涵盖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可能产生的所有争议。工伤纠纷虽然经由人社部门处理,但与上述争议相比并无明显特殊之处,而且,职工因为工伤、职业病而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这与工伤认定纠纷本就一脉相承。从解纷路径上看,劳动争议通过仲裁和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工伤认定纠纷虽然通过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解决,但人社部门作出的裁断具有居间性、中立性的特点,有别于传统的高权行政行为,甚至可视为一种准司法行为。由是观之,将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法则通过合理的途径引入工伤纠纷,在立法和实践中并不存在障碍。有观点甚至认为可将工伤认定纳入劳动争议的范围,“将工伤通过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作出认定,能够有效保证工伤认定标准统一,以及法条的理解和解释统一,有利于工伤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①。

(二)劳动争议纠纷举证责任的立法与理论实践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91条对民事 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如果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 则举证证明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 ;如果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则对上述基本事实举证。上述司法解释采用的是法律要件分类说中的规范说理论。法律要件分类说以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提出的规范说最具代表性,罗森贝克认为,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以法律规范的多样性为基础的,原告 必须证明其诉讼请求赖以存在的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在事实上已经实现,也就是说, 原告必须对权利产生规范(连同相关的补充规范)的前提条件加以证明,而被告则 必须对其试图驳回原告的诉讼所依据的规范的前提条件加以证明,这里主要指权利 妨碍规范的前提条件、权利消灭规范的前提条件或者权利排除规范的前提条件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劳动争议解释(一)》第42条、第44条构 成了我国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基本体系。一般情况下,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双方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建立,本质上属于平等的民事关系,因此,劳动争 议的举证责任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基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实现程序和实体公正,法律基于双方对证据的掌控程度,将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从此确定了若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则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的规则。如由于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的相关依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和保管,立法将相关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③。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法则缓解了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与职工、用人单位举证能力不平等性之间的紧张关系,相较于工伤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单一模式而言,更为科学、合理。工伤纠纷的类型多样,也存在相关证据掌握主体的不确定性,这与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产生机理不谋而合,在工伤认定纠纷的处理中引入劳动争议法律要件分类说理论,再经由特殊的法则加以修正,是值得尝试的选择。

(三)工伤认定纠纷对“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规范回应

证明责任从理论上可分为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是指当 事人具有通过自己的行为对待证事实予以证明的责任,从而防止败诉的风险④。 工伤 认定纠纷的主观证明责任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负有对其主张依据的要件事实加以证明的责任。主观证明责任的首要目标和基本功能就是查清事实,主观证明责任会促使当事人积极地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推进审判进行,避免相关事实出现真伪不明或事实不清的状态⑤。 劳动者认为是工伤的,应当对构成工伤成立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则由用人单位对阻却工伤成立的要件事实加以证明。依此种法则分配主观证明责任,旨在督促当事人尽可能就与工伤有关的事实提交充分的证明材料或者作出详尽说明,从而有助于法官对事实分析研判,形成内心确信,最大化接近客观真实。

客观证明责任是指当诉讼中的一项事实主张最终不能被证明时,也即在法官自己对该项事实主张存在或者不存在始终不清楚的条件下,何方负担不利后果的问题⑥。 客观证明责任是实体法上的一种风险分配。如果当事人的主张是没有争议的, 或者法官对争议事实获得了特定的心证,不管该心证是证据调查的结果,还是从辩 论中得出的结果,都不存在客观证明责任的问题⑦。实践中,要求当事人对于己有利 的主张提供全部证据并让案件事实清晰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更多的情况是当事人 只能就其有利的主张部分举证,即使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 的状态。此时就需要通过客观证明责任,实现此种状态下对事实的推定。就工伤认 定纠纷而言,因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场所、原因不同,职工和用人单位对相关证据 材料的掌控程度及对相关事实的了解程度均存在差异,即使同一类工伤事故,职工 和用人单位对不同构成要件的证据材料亦存在不同的掌控度。因此,在双方都穷尽 力量提交证据后,需要通过一定的规则,在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的情况下,确定不 利后果之承担主体。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确立了证明妨害、 特定情形由用人单位举证等规则,工伤纠纷亦可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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