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要点分析

一、明确主体
1. 谁可以主张赔偿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的,可请求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2. 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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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如侵权行为发生原因的不同,我们还需具体分析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问题,以进一步明确赔偿义务人,该司法解释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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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格中提及的《工伤保险条例》内容较多,不在本文累述。

3. 总结

当事人受到人身损害的,本人可主张损害赔偿。当事人死亡的,由其近亲属主张相关的赔偿费用。

如有共同侵权人,建议一并提起诉讼,否则共同侵权人对赔偿权利人放弃这部分请求的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两种身份主体,劳动者以及帮工人。

依据国务院于2010年12月20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帮工人主要是指为他人提供帮助的“好人”,通过表二我们可以看出,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不管是致人损害或者因此遭受人身损害的,只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帮工人如果在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可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赔偿项目
1. 当事人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该司法解释第六至第十七条一共规定了12~15项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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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赔偿费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2.1 一次性给付的费用:

第二十条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①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主要有医疗费,赔偿权利人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来确定。

此外,如果需要进行器官功能恢复训练从而产生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除了医疗费,还可能包括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② 死亡赔偿金

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如果计入死亡赔偿金,则被抚养人生活费连同死亡赔偿金,一次性给付。

 

③ 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该司法解释并未直接明确赔偿根据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而是在第二十三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2.2 涉及超期限请求继续给付费用的问题

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这些期限、年限是如何确定的,其次再看超过这个确定的期限,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继续给付需满足的条件以及限期。

 

① 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直接影响到护理费的计算数额,因护理费的赔偿根据主要是: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这三项。

第八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② 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

辅助器具费是规定在第十三条,这里指的是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而辅助器具可能会涉及更换周期的问题,这个也是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如果超过原先确定的使用年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给付。

 

③ 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

关于残疾赔偿金,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二条还规定了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那么,只要致受害人残疾的,不管有没有影响受害人的实际收入,只要严重影响其就业,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残疾赔偿金进行调整。

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残疾赔偿金不仅可以请求超过确定期限继续给付,还能请求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调整。原则上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超过这个期限的,确需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2.3 “上一年度”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要参考以上数据确定赔偿数额的主要有:误工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3. 总结

该司法解释涉及15项赔偿费用,在实务中,当事人按自身的情况向人民法院主张相关的赔偿费用,每项费用的计算标准都有相应的规范,哪些费用应当是一次性给付的,哪些费用需要参照政府的统计数据确定,以及赔偿费用的起止计算点,都需要我们仔细确认。

三、相关数据
1. 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数据(截止日期2021年7月)

检索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

检索结果:共检索到 332304 篇文书

判决书(326117份)、裁定书(5800份)、调解书(6份)、决定书(133份)、通知书(20份)、令(1份)、其他(227份)。

案由排名:民事案由(270315个)>刑事案由(10690个)>执行案由(539个)>行政案由(514个)>国家赔偿案由(55个)

地域及法院排名:广东省(93914个)>广西壮族自治区(36614个)>浙江省(17655个)>…西藏自治区(98个)>最高人民法院(37个)

裁判年份:2021年(4976件)、2020年(35221件)、2019年(41397件)>2018(43670件)、2017(46189件)

2. 总结

以上数据是一个概括性的数据,不同的检索词条显示的数据可能有所不同且数据持续在更新,在此列举几项供大家参考,具体以官方数据为准。

从上述数据我们能看出,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量目前累计最多的,主要在我国的沿海地区的省份。裁判年份显示的数据是指当年度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文书量,由于查阅数据时在年中,所以2021年的数据不在此作总结,从近四年的数据来看,基本是维持在4万件/年左右,2020年的数据稍微少一点。

四、结语

本篇文章主要帮大家做个梳理总结,实务中,还需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计算相应的赔偿数额,细节繁多,无法在此一一累述,不及之处,请多指教。

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都是关于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的大事,希望这类事件发生的概率越来越少,同时也希望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依法得到更高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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