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法阳光】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无须再赔偿受害人家属处理丧事人员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

骆某侠、汤某金、汤某国与马某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是否应当赔偿受害人家属处理丧事人员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1)苏1302民初2569号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4日18时许,马某翔驾驶小型面包车撞到前方步行的汤某某,致汤某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马某翔负事故全部责任、汤某某无责任。
 
汤某某1953年6月15日出生,死亡时满67周岁,汤某某父母已去世、其与骆某侠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两个孩子即汤某金、汤某国。
 
马某翔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系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马某翔因该起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2日被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庭前,就交强险部分的赔偿问题,原告骆某侠、汤某金、汤某国已与被告人寿财险宿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骆某侠、汤某金、汤某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4228.2元(其中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5000元)。
法院裁判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问题。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授权各省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2020年3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各中院贯彻执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2021年1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布2020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4657元,经营收入为5703元,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4。故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24657+5703)*1.84*(20-7)年=726211.2元;2、关于原告主张的丧葬费如何认定问题。丧葬费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020年度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6034元,所以丧葬费=106034/12*6=53017元。3、关于原告主张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如何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爱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并且赔偿项目中删除了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这一项。我国对丧葬费的规定实行定额赔偿的方案,即丧葬费是安葬死者所花的费用,包括安排死者生前好友、亲属遗体告别租赁场地的费用,为死者整理仪容、火化、运尸、冷藏、骨灰寄存,购置墓碑花费;准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者购置墓地(符合政府规定的标准)、购买棺材、为死者丧葬的花费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即属于丧葬费支出,故不宜再单独请求。4、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目前,马某翔自愿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故作出(2021)苏1302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马某翔赔偿骆某侠、汤某金、汤某国各项损失共计579229元。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21年1月1日废止)
第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第十七条已被删除,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理解适用】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17条,理由是该条内容已为民法典第1179条所规定,但是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中与死亡相关的明确仅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项,且条文中并未使用“等”字这种可以作扩大解释的立法技术。因此,应理解为除了生前的相关费用外,涉及死亡的赔偿项目就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1179条既然明确划定了赔偿范围,且未包括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自然对此没有了解释余地,因此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17条的内容,因此当事人主张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已无法律依据,上述费用或者损失已不再纳入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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