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出门遛狗不栓绳,爱犬“惹祸”谁担责?

当下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但饲养动物伤人的事件也频频发生。近日,河东法院审结一起遛狗未牵绳致人受伤案,希望各位养狗人士引以为戒。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是同村前后邻居。被告王某养了一只阿拉斯加品种大型犬。2022年1月27日,被告王某出来遛狗,没给狗栓绳牵领,导致原告张某在自家门口被狗咬伤。当天,原告张某被送至临沂市人民医院治疗,1月28日至30日,原告到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治疗,初步诊断:左大腿狗咬伤并感染。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宿伙食费,交通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即养犬人携犬出户未用束犬链(绳)牵领,给原告造成伤害,原告张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被狗咬伤感染,病毒潜伏肌酐升高”并住院治疗,因此,被告王某作为侵权人,应当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明确自己是 “第一责任人”,一定要合法合规文明饲养,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大家也要注意自身安全,不随意实施任何挑逗、追赶动物等危险性行为。牢记养狗不系绳,责任找上门;逗狗致损害,责任躲不过,文明养宠、谨慎逗宠。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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