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灾中发生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理赔法律指南(附案例)

汽车涉水故障后能否得到理赔?

·详情请点击→郑州千年一遇特大暴雨,车辆泡水后保险赔不赔?咋赔?

需要额外注意的是,2021年车险综合改革后,目前新的“车损险”里,已经自动包括发动机涉水的保险责任了。如果您购买的是2021年新的车损险,涉水熄火后未经过二次点火,都是可以得到保险理赔的。
但是,无论怎样,汽车涉水故障后,请一定不要进行二次点火!二次点火产生的故障,车损险是不赔偿的。
暴雨天被户外广告牌或折断的林木砸伤,谁应担责?

·当遇到暴雨等极端天气,行人被户外广告牌或折断的林木砸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户外广告牌或折断林木的权属主体承担的是过错推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即除非户外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例如暴雨前采取加固、设置防护网等安全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否则就应对行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暴雨中快递被泡,快递公司赔偿吗?
·主要看快递公司是否尽到注意和保管的义务。在快递公司没有过错且履行了合理保管义务情况下,不承担快递被暴雨(不可抗力)泡坏的赔偿责任,同时需要可以考虑保险以及快递托运协议相关约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链接:《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暴雨导致房屋外墙漏水怎么办?

·当发现暴雨导致房屋外墙漏水,首先应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看漏水时间是否超过保修期。

如在保修期内的,应当由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房屋的业主可以自行修复,修复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如果超过保修期的,因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对外墙进行维修。

·相关法律链接:《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如果因为井盖未盖上而跌入下水道,谁赔偿?

·因施工原因造成的,找施工方索赔。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特大暴雨,员工上下班发生哪些事故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以及2016年3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员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根据以上规定上下班的途中能否构成工伤需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在下班或下班的合理时间内;2、上下班路途为合理路线;3、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关于对以上条件中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的理解,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应包括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三个要素。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以上规定对于合理时间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法院一般会依照一般的生活经验进行判定.对于合理路线规定比较明确,如果员工下班去办理无关日常生活等事宜,偏离合理路线的,那么可能无法认定工伤。
对于非本人主要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理解,是指员工驾驶或乘坐车辆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非本人主要原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所要注意的是需为交通事故,例如员工步行遭受意外事故身亡因不属于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另外,事故发生的原因需为非本人主要原因引起的,在实践中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对方全部责任,本人无责任、对方主要责任,本人次要责任、同等责任都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对于员工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受到事故伤害的,并没有限定在交通事故范围内,对于意外事故引发的伤害也可构成工伤。

车库进水导致车辆受损,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1、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共用排水设施、设备,具有管理和维修的义务,以保证排水通畅,未尽必要义务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物业公司通过业主微信群和喇叭通知业主,通知方式有具有局限性。且物业公司对业主车辆登记信息不详细,导致未能及时电话通知到案涉车辆的车主的,属于管理不善;
3、财产所有人在较长的下雨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害产生的,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所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4、极端降雨事件,强度超出一般预计的,构成不可抗力。但因物业公司存在过错,不能因不可抗力直接免除起赔偿责任。
案例1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民申2659号
裁判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关于原审判决判令兰亭物业公司赔偿郝冬梅损失59696元是否妥当的问题。兰亭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的共用排水设施、设备,具有管理和维修的义务,以保证排水通畅。根据原审查明事实,2019年8月10日,郝冬梅房屋所在区域发生降雨,因该区域排水管道堵塞,污水通过郝冬梅车库入口的排水管路流入郝冬梅地下车库,郝冬梅的车辆及地下室部分设施被雨水浸泡。原审中郝冬梅申请的证人陈述:案发当日看到郝冬梅门口排污管道往外冒水,现场未见兰亭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施救。郝冬梅家门前的排污管道是小区的原始设施,与其他业主门口的管道都是一样的。兰亭物业公司主张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涉案事故发生时已经尽到必要的维护义务以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事发当日突降暴雨并不当然成为免除兰亭物业公司相应责任的事由。原审法院综合本案事实判令兰亭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体处理并无明显不当。
案例2
审理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07民终3857号
裁判节选:
本院认为:由于……应予认定。由于本案涉诉的地下车库产权归星海置业所有,其将未竣工的涉案地下车库提供给业主使用,对墙体倒塌未履行到注意与管理义务,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星海置业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李荣杰车辆被淹存在因果关系,应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李荣杰未对其车辆被淹进行事前防范,7.9暴雨开始的时间为当日1时50分,案涉临时墙决口造成车库进水时间为7时43分,李荣杰在较长的下雨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害产生,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总体情况,本院酌定星海置业承担本案损失的60%赔偿责任。 
案例3
审理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14民再44号
裁判节选:
本院再审认为,首先,关于案涉暴雨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问题。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在力量,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支配的自然现象和客观现象。本案中,虽然气象部门发布了预警信息,但是此次暴雨属于极端降雨事件,突破了自1953年我市有气象记录以来的历史极值,具有历史罕见的特征,其强度已经超出一般的预计,而裕鸿物业公司作为普通的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对此次暴雨的强度作出正确预计,具有合理性。因此,案涉暴雨构成不可抗力。其次,关于裕鸿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对王明芝的车辆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裕鸿物业公司与王明芝之间签订有物业服务协议,其作为该小区的管理人,在暴雨发生时虽然有采取堆积沙袋、阻止车辆继续进入车库、在微信群通知业主、用喇叭喊话等防范措施。但是也存在一定的过错:(1)作为小区管理人,裕鸿物业公司应当知道案涉车库地理位置低洼,容易造成积水,没有对该车库采取更积极的防范措施,说明其在排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2)案涉暴雨持续过程中,裕鸿物业公司虽有通过业主微信群和喇叭喊话,但此种通知方式均具有局限性。由于裕鸿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对业主车辆登记信息不详细,导致未能及时电话通知到案涉车辆的车主。因此,虽然这场历史罕见的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但裕鸿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管理人,就其过错而言,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完全免除责任,应当由其承担王明芝的部分损失。二审法院酌定裕鸿物业公司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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