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登记立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登记立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豫高法〔2019〕195号

为规范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使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落实登记立案制度。当事人起诉、自诉,具备“原告(自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不得以被告无法送达等其他理由不予立案或拖延立案;不得拒绝或限制司法确认、督促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登记立案。

二、规范各类立案所需的证明材料。审核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不得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外增加立案证明材料。不得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户口簿能够证明在受诉法院辖区居住的,不得要求另行提供居住证明;单位已经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不得再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当事人持本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由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查询裁判文书的生效、送达时间等情况,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裁判文书生效证明;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或立案时必须查看的原件、原物外,不得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交原件、原物。

三、为律师代理立案提供方便。律师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立案材料代当事人立案的,不得要求当事人同时到场;不得要求律师提供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不得限制实习律师代办立案事务

四、严格执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规定。经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不得以“不符合条件”“缺少材料”等模糊理由将案件随意退回、反复退回,严禁让当事人反复补正。

五、规范立案手续。收取当事人起诉、自诉材料应当依法出具收据,列明材料清单;登记立案的,要出具形式和内容完整的案件受理通知书,载明所立案号和落款时间;起诉状、自诉状的落款时间早于提交时间的,应当引导当事人注明提交时间;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应当基于当事人自愿和申请,不得在审限届满前违背当事人意愿反复裁定准许撤诉反复立案。

六、严禁限制和控制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和自诉,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变通方式不立案、拖延立案,严禁在年底、月底、季度底控制立案,严禁各种形式的限号立案或排一个号只能立一个案件等。各级法院立案庭独立行使立案职责,决定是否登记立案时,不应当经其他业务部门同意或批准。对于重大、敏感、可能引发不稳定事件的群体性案件,立案前应当向院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七、大力推行网上立案交费。各中级、基层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具备办理网上立案的设备,用醒目的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自助方式办理立案事务。当事人自助立案有困难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全流程指导、协助。在窗口办理登记立案的,亦应当由立案工作人员在网上办理完成,网上立案交费应当成为主要方式。当事人要求通过银行卡或网上支付方式交费的,均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办理。严禁要求当事人到网吧等收费场所办理网上立案交费事务。

八、规范网上立案办理。人民法院收到网上登记立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通知、回复当事人一律在网上办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在线生成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发送给当事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立案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以及不按时补交的后果,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撤回立案。网上交费的,由受理法院的立案工作人员负责“换票”,不得要求当事人再到法院“换票”;纸质立案材料在开庭时提交合议庭核对,不得要求当事人网上立案后再另行提交。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的,优先选择网上送达或告知从网上下载。

九、切实提高立案诉讼服务态度。坚持文明服务,规范服务,平等对待当事人,让来诉来访群众感受到“人受尊重、办事方便”。对群众投诉多、反映强烈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调离立案和诉讼服务窗口。

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方便快捷的立案服务功能作用。人民法庭是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而设立的,各人民法庭都应当开通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和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为人民群众提供网上立案交费服务,方便人民群众就近办理网上立案事务。严禁人民法庭在立案、交费、送达等事务上让当事人来回跑,要把工作留给自己,把方便留给群众。

十一、加强监督指导。上级法院应当开展经常性明察暗访,及时发现不依法立案和立案不规范问题,及时督促下级法院整改纠正。当事人对下级法院立案工作不满意的,可通过12368热线电话投诉。受理法院应当认真核实,并及时反馈当事人。

十二、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在立案、审理和执行阶段发现当事人或律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立案或者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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