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好诉讼时效让案件起死回生

01 保证期间已过,如何完美衔接诉讼时效实现翻盘?
案例:张三借给李四100万元,王五在“连带保证人”处签字。借款到期后,张三起诉李四和王五,要求李四还款,王五承担连带责任。王五抗辩其系连带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6个月,张三起诉时保证期间已过,王五免除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王五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

张三如何在二审中翻盘?

分析: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很多案件中,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及时行使权利,比如,一般保证中未在保证期间内向法院起诉,连带保证中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导致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除责任。

本案中,因王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未约定保证期间,按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张三想要翻盘,就要利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衔接,在6个月保证期间内向王五催收并保留证据,自催收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3年)。

二审中,张三在律师指引下,找到了其与王五的微信聊天记录,时间是主债务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月,尚在保证期间,故本案张三的权利由诉讼期间“接力”保护,王五应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张三在二审中实现顺利翻盘。

02 即将超过诉讼时效,如何中断后重新起算?

我们都知道,起诉后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3年诉讼时效。那么,这个起诉到底如何界定呢?观点:

(1)以提交起诉状为节点(2)以法院受理为节点

(3)以起诉状副本和传票送达被告为节点。

最高院采用的是第一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辽高法[2005]29号)

29.因提起诉讼而中断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1)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自起诉状递交于法院时起中断。

根据上述规定,起诉状递交给法院后,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3年。 

这里假设一种极端情况,诉讼时效还有一个小时就要届满,管辖法院是某地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网上立案只受理归法院本部管辖的案件,派出法庭的案子需邮寄立案或现场立案。

这种情况,如何应对?张律师认为,可以先在网上向法院申请立案,中断诉讼时效,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向派出法庭邮寄立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辽高法[2005]29号)

29.因提起诉讼而中断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

(6)关于因不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不予受理或被驳回起诉的,法律并未规定在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不具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而且该起诉行为足以表明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状态,因此,在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应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实践中,如果的确有案件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立案时跟法院说一声,一般都会尽早立案,有的立案庭法官会先教育律师一番:自己的权利不行使,等到火烧眉毛了来催法院,把一切赌注都押给法院,早干嘛去了?等着排队吧!(口头不乐意,身体却很诚实)

作为律师,受人之托,我们也不想的好不好,诉讼时效就要过了当事人才来委托我们,我们能怎么办?(手动大哭)不过话说回来,这都是律师工作的一部分,再正常不过。当事人自己能搞定,要律师干嘛?

总之一句话,不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一定要积极行使权利,而且要保留积极行使权利的证据,等待救援之前必须先自救。

作者: 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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