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异同

取保候审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为保证法律正确、顺利实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适用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活动。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种法律监督程序。

实践中,取保候审与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是最容易混淆的,这是为什么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1、取保候审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和司法主体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遵守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被逮捕的犯罪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活动。

也就是说,取保候审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可适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仅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是人民检察院的专属职责。

2、取保候审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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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另外,公安机关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不包括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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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范围

羁押必要性审查以社会危险性条件为审查重点,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性主要从犯罪性质、罪名、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可能判处的刑罚等方面进行审查,综合判断。

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重点审查三类案件,一是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二是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包括经济犯罪、与职务行为相关的犯罪等;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申请的案件。

另外,检察机关还规定了十多类需要继续羁押而一般不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

3、取保候审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
(一)取保候审的办理

取保候审的办理有两种途径: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发现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当的,也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途径有三:一是检察机关依职权审查;二是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三是依建议审查,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4、取保候审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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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相同:

取保候审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人均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侦查期间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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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起点不同:

取保候审的申请时间,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侦查机关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每个办案阶段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均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则是自逮捕后,包括预审、起诉、审判环节可以申请。

也就是说,逮捕前,只能申请取保候审;逮捕后,既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也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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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谁申请不同:

取保候审的申请,案件在哪个阶段,就向正在办理案件的办案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无论案件在哪个阶段,只能向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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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审查不同:

取保候审申请的审查,简单快捷,办案机关仅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进行审查,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启动比较复杂,审查内容明确具体,但可操作性强。检察机关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等。在十到十五日内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办案机关十日内回复处理情况。

案件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尽管能达到同样的预期,但还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灵活掌握,合理适用取保候审或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5、取保候审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后果
《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办案机关可以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或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结果可能是继续羁押,也可能是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有关机关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综上,取保候审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司法主体、适用范围、诉讼环节、程序启动、申请办理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既有重叠,又有不同。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适用取保候审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之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结果之一可能是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作者: 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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