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法阳光】被欠薪后发现用工单位已注销,讨要无门?法院:工商登记虽注销 但经营者仍需担责

与打工的餐馆发生纠纷后离职

在维权时却发现原“东家”已注销工商登记

被拖欠的工资是否泡汤了?

还可以要求原老板支付吗?

郑州的姜某就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多次协商无果后,她将餐馆的经营者起诉到了法院。近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餐馆虽然注销了工商登记,仍需由其经营者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1000元。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郑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某餐馆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随后正式开门营业,姜某自试营业起就在该餐馆干服务员,后升任为店面经理。该餐馆一直没有与姜某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其经营者杨某或餐馆也没有给姜某缴纳过社会保险。

2019年9月,姜某与餐馆老板杨某产生矛盾,多次协商无果后,姜某离职,餐馆也没有向姜某发放9月份的工资。2019年10月,某餐馆办理了注销登记。2019年12月,姜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姜某无奈之下将老板杨某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支付其9月份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16538元。

对此,杨某辩称,姜某所主张的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且其主张的工资数额过高,主张的加班费、误工费无任何证据证明;姜某系因自身原因主动离职,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计算依据,不应支持,应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姜某自某餐馆成立便在该餐馆工作,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姜某的相应权利受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保护。因某餐馆已注销,被告杨某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关于原告姜某要求被告杨某支9月份工资的诉讼请求,被告对未向原告发放2019年9月以后的工资没有异议,对该期间原告是否实际工作及原告的工资标准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原告主张数额符合其行业及岗位特征,应予以采纳。关于原告姜某要求被告杨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出仲裁申请时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故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姜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某餐馆存在拖欠原告工资、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且该餐馆已于2019年10月注销,原告姜某要求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某工资7000元;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某经济补偿金24000元;驳回原告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被告杨某不服,提起上诉,郑州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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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跑得了“庙”跑不了“和尚”,悄悄注销个体工商登记不能逃避债务。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在本案中,某餐厅在经营期间与劳动者姜某建立了劳动关系,应依照该条款给付所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在该餐馆注销后,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债务,应由其经营者即被告杨某负担。同时,也提醒劳动者要注意提升证据意识,及时留存并保管好工牌涉及自身利益的工资条、加班记录、请假手续、各种凭证等,如果发生争议,注意理性维权并收集好争议交涉过程中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自身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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