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入住该县县城某住宅小区,
并与小区物业公司
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此前,物业公司已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其间,李某、钟某、彭某等6人
因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
长时间未交物业费。
2019年11月16日,
物业公司向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李某支付欠交的
13个月物业费2188元,
并支付违约金500元,
随后以钟某、彭某等5人为被告
提起了类似的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仅安排了3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对小区进行管理,且3人均无上岗证和健康证。在服务期间,物业公司未经相关业主同意承接外墙的广告,造成李某等5名业主的墙体受损。加上小区与附近一家幼儿园共用出入口,物业管理人员有时不在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导致高峰期道路堵塞。
物业公司没有很好地尽到物业管理及服务职责,但完成了一定的物业服务,李某等人不可以拒付所有的物业费。因此,酌情判决李某支付物业费1094元即欠费的一半,驳回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钟某、彭某等5人的物业费也实行“收费减半”。
上诉至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6日,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
二审期间,
物业公司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李某等人又提交了新的证据,
证明物业公司擅自承接外墙广告等情况,
这些证据被部分采信。
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或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
0 条评论
一张舒适的沙发在等着你Y(^o^)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