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法阳光】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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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聊天软件,被广泛使用,尤其是年轻人群体。微信聊天记录就承载了很多的功能,例如支付功能,文件传输功能,商务合作功能等。微信平台上面的信息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那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01

微信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表现形式之一,还需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

02

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如何认定?

针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的如何认定?

1. 微信主体的认定,是否是本人使用?

(1)通过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可以确定微信号是本人操作。

(2)微信号与实名制的手机号码是否一致。

(3)微信头像是否为使用人本人头像,头像是否清晰,面部特征是否跟当事人高度一致。

(4)当事人网络实名信息是否与电子邮箱发出的微信聊天记录一致。

(5)是否是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主体信息。

2. 微信记录证据的合法性认定问题

(1)主体合法:

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

(2)形式合法:

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取得方式合法:

证据取得方式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

例如,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如他人的隐私权,商业秘密或是国家秘密等。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取得方式是所谓偷录、偷拍。

(4)程序合法:

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最高人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经过质证,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 微信聊天记录的关联性问题。

微信聊天记录应保留案件相关联的证据材料,如聊天记录的事实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反映双方的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是否明确。

综上所述,微信聊天记录在满足证据“三性”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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