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通知对方解除而是直接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合同的,合同自何时解除?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最高院司法观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第190-194页《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

工程被多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所有转包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阅读提示:在建设工程实务中,转包现象较为普遍,部分工程甚至被多次转包,而这又容易导致工程款付款情况不清、责任不明确。那么此时,实际施工人能否避开复杂的责任梳理,直接要求所有的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呢?本文通过一个案例揭示最高院对该问题的看法。裁判要旨 工程项目被多次转包时,实际施工人要求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案情简介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了中天公司,中天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汪国民,后汪国民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张支友进行施工。 二、后张支友与汪国民就工程结算发生争议,故诉至法院。同时张支友主张中天公司应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云南高院与最高院均认为,中

最新判例: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反推出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高院再审)

小编按: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仍属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以年龄论,只要达到年龄就不再属劳动关系,人社部也持这个观点。第二种以社保论,只要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还是劳动关系。山东近5年来属第二种观点拥护者,山东高院之前还判过一个典型案例《高院判决:76岁高龄仍可建立劳动关系》。但自去年开始,山东高院似乎转变了态度,最新裁判的几个案例都未再坚持之前的观点,以下是山东高院2020年审理的一个案件,供参考: 2017年6月24日,王三叔到莒县交通局处从事公路养护工作,入职时,王三叔已年满62周岁。 2017年9月7日19时许,王三叔在

上班时间发微商信息,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最新判决)

聂小倩于2015年5月8日入职上海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合同期限至2021年5月7日止。 《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甲方(即公司)所颁布的各项制度办法、流程、公告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即聂小倩)应当知道且必须严格遵守。乙方可以通过登录甲方网站、系统获知各项规章制度的最新内容”;第二十条约定“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 2019年7月2日,公司以聂小倩上班时间发布微商信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聂小倩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26元。 2019

债券违约纠纷案件的28个重大裁判规则(附最高法院及高院详细裁判观点)

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0]185号)(以下简称《纪要》),首次以司法文件形式对三类公司信用类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涉及的违约、侵权和破产三类案件作出统一部署,明晰人民法院裁判思路,为债券投资者提供系统性的司法救济途径,可谓我国债券市场化法治化改革道路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创举。 目录 一、管辖问题 裁判规则一: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协议管辖,确定债券交易纠纷案件的管辖。 裁判规则二:在会议纪要出台前,募集说明书未约定管辖条款的,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确定案件管辖。 二、适

2020版,各地法院公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一、安徽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

公司解散之诉中的2大情形和3项条件

一、写在前面 公司经营中,会遇到各类问题,外部债权人纠纷、内部股东纠纷、股东与管理层纠纷等等。当矛盾无法调和,出现“公司僵局”,股东应该通过何种方式退出公司? 公司解散之诉,即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要求司法强制干预,解散公司的手段。 公司解散之诉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又是如何呢? 二、公司解散之诉的请求权基础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本

债权人必看:公司注销仍被追责的4类情形

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 然而实践中,要么公司处于“僵尸企业”状态,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解散,又不进行清算。 要么,股东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违法清算,匆匆完成注销程序。 如果遇到欠款方,恰好属于上述类型,如何维护债权人利益? 二、公司清算纠纷的请求权基础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月30日印发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豫法阳光】拖欠民工工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2022年1月1日施行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令第45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人社部令第45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公开信息、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的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