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法阳光】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可否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问: 甲开发公司欠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一个月内将A房产办理过户手续至乙建筑公司名下,抵顶工程款。一个月后,甲开发公司未能办理A房产过户手续,乙建筑公司可否请求甲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 答 如果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未作出《以房抵债协议》替代原债权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甲开发公司到期不履行《以房抵债协议》,乙建筑公司可请求甲开发公司履行原债务。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

【豫法阳光】《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2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5次会议、2022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体现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政策导向,充分回应人民群众对用药安全的关切,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司法实践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主要明确了如下问题:

【豫法阳光】醉酒后在处于发动状态的车内睡觉,能否认定为醉驾?

裁判要旨 当事人醉酒后在小区车内熟睡、车门上锁、开启双闪灯、车辆处于发动状态,不足以证明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且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凭证》及现场笔录中均表示有异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据此认定当事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该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均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9年12月25日凌晨0时许,井陉县公安局微水分局值班民警巡逻至富达山庄小区时,发现冀A×××××的小型汽车音响声音太大,严重扰民,民警上前查看时发现车门反锁,段某在车内熟睡。民警遂将其叫醒,发现其满身酒气,可能涉嫌酒驾,现场民警通过指挥中心通知井陉县交警大队民警

【豫法阳光】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裁判规则+法律依据)

实践中,存在许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财产无法分清的事实,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公司股东以此逃避债务,《公司法》第63条专门针对一人公司因财产混同而导致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作了规定。司法实务中对一人公司是否构成财产混同如何认定呢?本期对该问题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供您参阅。  裁判规则 1.一人公司是否构成财产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进行综合考量——应高峰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1)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起诉所基于的事由。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

人民法院能否强制解除案涉保险合同及能否对案涉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丁某权与被执行人浙江艾科路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卓杭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环思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安民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詹某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人民法院能否强制解除案涉保险合同及能否对案涉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强制执行? 案件索引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4执异11号 基本案情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604民初652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权与被执行人艾科路公司、卓杭公司、环思捷公司、中安公司、詹某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0)浙4308号。在执行过程中,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

【豫法阳光】3个案例: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为打官司的证据,注意要点!

手机短信、微信聊天、电子邮件等 早已融入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 一旦涉及纠纷 很多证据都保存在手机和电脑里 法官是如何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 电子证据应如何保存? 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举证,建议当事人可以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存储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由于诉讼周期不确定,原始载体可能遭受数据丢失或删除等风险,在准备诉讼材料时建议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对电子证据的公证。在诉讼过程中,即使按照上述规范提交相关电子证据,但是对当事人主张的通讯双方身份,双方不予认可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的,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交证明身份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律师如何在诉讼实战中更好地使用参考案例?

一、参考案例的主要类型 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对外发布的案例有: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 案例网址: · 指导案例 http://www.court.gov.cn/fabu-gengduo-77.html · 公报案例 http://gongbao.court.gov.cn/ · 典型案例 http://www.court.gov.cn/zixun-gengduo-104.html 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名义对外发布的案例有:指导性案例、十大案例、参考案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的规定,类案检索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一是最高人民法

超全!刑事类指导案例分类整理(截至最高法第28批、最高检第29批)

一、刑法总则 (一)正当防卫 法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20条) 1. 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 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 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要点分析

一、明确主体 1. 谁可以主张赔偿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的,可请求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2. 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进一步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侵权行为发生原因的不同,我们还需具体分析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问题,以进一步明确赔偿义务人,该司法解释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注:表格中提及的《工伤保险条例》内容较多,不在本文累述。 3. 总结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178条

一 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方面的法律风险 01 正确认识和选择民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出资人承担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我国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